憲法日解讀
憲法日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并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訂。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以來,每年12月4日全國各地開展以學習宣傳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為重點的法制宣傳活動。設立專門的憲法日或者紀念日是各國的通行做法,但你知道為什么我國國家憲法日定在12月4日?憲法賦予了我們什么,又約束了我們什么?124國家憲法日專題根據憲法法條、原則等內容進行解讀,增強大家的憲法意識。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1月1日作出決定: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作出上述決定。
【我國以立法形式確定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日審議通過了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明確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了這一決定。
決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
決定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決定指出,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作出這一決定。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經歷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我國分別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對現行憲法作過四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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